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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透彩票2023-01-31 16:05

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如何实现******

  研考如期举行,考生不动、试卷动——

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如何实现

光明日报记者 陈 鹏

  十多天后,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考试将如期开考,本应出现在山东某考点的考生许莉现在还滞留在浙江湖州。

  12月7日晚,教育部提出,对于当前仍滞留在报考点所在地以外省份、且返回报考点确有困难的考生,12月8日8时起,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交借考申请。

  看到消息后,许莉第一时间提交了借考申请,希望将考点安排在湖州。两天后,填报系统关闭。截至目前,许莉在研招网借考申请的状态是“待审核”。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数457万人,根据多省份公布的信息看,2023年度考研人数的增长趋势不会改变。面对参考人数百万级的国家考试,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该如何实现?

  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

  教育部表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安全平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优化考生服务,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的工作目标。

  “新十条”实施后,跨省跨市赶考更为便利,但同时也可能带来疫情传播的风险,影响国家考试的安全、顺利。华中师范大学测量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胡向东认为,“异地借考实施后,部分就地借考的考生可减少旅途中的感染风险,也省下赶考的交通费用。”

  对此,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传毅表示认同:“社会面病例数量的增加,会从不同方面对如期考研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借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应考尽考,降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学生提供便利实惠。”

  截至目前,借考申请以跨省借考为主,对于如何省内借考,各地政策不一。山东省原则上不允许省内异地借考;河南省和甘肃省须由拟借考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山西省则不安排省内跨市借考。

  借考人数和涉及试卷数量“达到巨量”

  实施异地借考,即考生不动、试卷动,操作难度到底在哪里?

  据了解,考研科目分为统考科目和自考科目两种类型。政治、数学、英语等统考科目试卷类型一致,但是,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专业课考题,由高校自主命制,类目类型成百上千,是导致借考难度产生的主要原因。

  “假设考生小马原定在考点甲考试,某大学已把自命题试卷寄到了该考点。因为疫情等原因,小马无法前往该考点,只能就近前往考点乙。因为,甲乙两个考点无法直接交换试卷。因此,可能有两种方法进行试卷传递,一是从考点甲寄送回报考院校,由报考院校再寄送给考点乙,但这种方法费时费力;二是发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作用,由考点甲先把试卷上交给所在省的A教育考试院,由A省考试院交换给考点乙所在的B省考试院,再下发到考点乙,这种办法相对第一种更便捷一些。”王传毅介绍。

  王传毅表示,“即使是第二种方法,假设一个考点有100人申请借考,每个省有100个考点,借考人数可能多达几十万,工作量也非常大。”

  刊发在2022年第9期《中国考试》的《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面临的舆情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一文提出,一直以来,人们对研究生考试命题的规范性与保密性关注度居高不下。尤其是自命题试卷,需要从招生单位送达考生手中,印刷分装、远距离调配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若采用传真或云端系统传送则会挑战自命题试卷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曾长期在省级教育考试院工作的胡向东透露,近年来,研究生考试实行了精细化管理,试题包装规格齐全,可调度的空间增大。事实上,异地借考也有实践基础。“为方便考生,一直有零星的借考发生。”

  胡向东介绍,“去年,因为受疫情影响,浙江和陕西为保障省内考生如期考研,探索尝试借考模式,并成功为几百名考生提供就近借考的机会,经历了大规模调卷、精细化复核的全过程。”

  2021年,浙江省有15.8万名考生,共有12000多种考卷。异地借考有400多名考生。短时间内,在原先90个考点基础上新增了96个考点、400多个特殊考场,考点数量翻倍,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所有调卷工作。

  “根据这一数据推算,今年全国范围内异地借考人数和涉及试卷数量,将会达到巨量,组考压力可想而知。但由于前期积累的调卷经验,今年的大规模招考也不是‘无准备之仗’。”王传毅说。

  王传毅介绍,“由于试卷调换必须万无一失,借考考生数量增加对各地考场及监考人员的安排,也提出了较大挑战。必须高效精准地完成试卷调换复杂周密的流程、细碎精密的考研组织工作。”

  精准化双向复核,确保试卷调换寄送无误

  “异地借考的背后需要考试管理部门、高校等作出巨大努力并承担更大风险。因为会带来更多的试卷传递、更容易造成差错,这就要求相关高校和部门工作进一步精准化。”胡向东提醒。

  王传毅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大数据平台,为借考信息统计和试卷调换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和算法支持;建立专门“应急通道”,为应急传输加密试卷提供支撑,一旦出现试卷寄送中的失误,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确保考研如期顺利进行。

  “院校和省市考试院应加大考务人员投入,确保应对借考工作的人员充足,同时应对试卷的调换、寄送,实行多单位的双向复核机制,每一环节至少安排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相互校验,确保试卷调换寄送工作无误。”王传毅说。

  此外,王传毅认为,“因试卷按秘密管理,而且工作量巨大,教育部门不公布运作细节,但希望考生和社会予以充分理解和信任。考生也应该放松心态,使注意力更多地关注于备考本身,相信各级教育部门和院校能够为考生异地借考、如期应考提供坚强保障。”

  “眼下,研考全国统考科目与高校考试科目并行,试卷机要传递量大面广、风险大的问题显而易见,异地借考的推行,将为下一步研招考试改革开拓思路,积累更多的经验。”胡向东说。

  (本文所涉及考生采用化名)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13日 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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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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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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